辩论的语言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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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从变换语序引申
答:“不知道。”
当警察把调查本城十几个同名王效的人都无作案条件的情况告诉她时,她无言可答,最后不得不交代自己用***毒死丈夫的罪行。
那人只好承认:“这种欺骗是符合道德的。”
问:“和你商量过吗?”
●权衡利害,明辨得失
警察问:“你丈夫为什么突然死亡?”
那人被弄得无可奈何,只好说:“不知道道德就不能做到道德,知道了道德就能做到道德。”这恰恰就是苏格拉底所要说的。苏格拉底在这里就采用了欲擒故纵的技巧,使路人说出了苏格拉底想说的道理。
被告:“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禁止约定高租金,这是两相情愿的事。”
●对立引申,巧中取胜
“与敌人作战时,我军被包围了,处境困难,为了鼓舞士气,将领就欺骗士兵说,我们的援军到了,大家奋力突围出去,结果成功了。这种欺骗能说是不道德吗?”苏格拉底接着发出反问。
“我们常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苏格拉底停顿了一下问道,“儿子生病了,却又不肯吃药,父亲骗儿子说,这不是药,而是一种好吃的东西。请问这也不道德吗?”
这则案例中,犯罪嫌疑人多次违反矛盾律,自露真情。第一,她先肯定是脑溢血死亡,既而又大哭大闹要政府惩办凶手;第二,在审讯时,犯罪嫌疑人既说出是王某投的毒并且还和她本人商量过,又说自己不知道王某如何施毒;第三,犯罪嫌疑人反映的情况与侦察员调查到的客观事实不符,因所有叫王效的人都无作案条件,根据矛盾律,犯罪嫌疑人肯定在弄虚作假、提供伪供。
原告律师:“那么,法律并未明确允许你高价出租房屋,就是属于禁止的;法律并没有禁止承租人之外的第二人暂时陪住,这种暂时陪住就是允许的。怎么样,你自己的观点和自己的观点打架了吧。其实,本案的关键在于房价过高有失公平,是法律的公平原则所禁止的。”
过了一会儿,警察继续审问:
警察又问:“这个男人住在哪里?”
答:“那个男的没有把地址告诉我。”
1.洞悉利害,成竹在胸
总之,趋利避害是人的需求的心理表现,这是“晓以利害”辩论技法的理论基础。在辩论中如果我们能洞悉辩题所涉及事物的利害关系,并对这种关系进行透彻的辩证思考分析,帮助对方权衡利害、明辨得失,就一定能让对方放弃错误观点,做出正确的抉择。当然,运用“晓以利害”技法也需要调动感情因素,既“晓以利害”,又动之以情、在情在理,这样才更能影响人的行为。
原告律师:“我归纳一下被告的观点:关于租金,依你说,凡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关于原告母亲同住承租房,凡是法律没有明确允许的都是禁止的,对吧?”
这时被讯问人无法解释,低头不语,沉默一会儿又答道:“我只看见毒药装在一个小瓶子里,但不知道是怎样投的毒。”
在辩论中要顺利地运用“晓以利害”技法,首先要求辩者自己要对所辩问题中的利害得失有深刻的了解。只有真正洞悉其中的利害关系,才能成竹在胸,有针对性地向对方“晓以利害”,从而打动对方,取得共同的认识。
人,但和敌人交战的时候,我军将领却千方百计地去欺骗敌人,这可以说成是不道德的吗?”
在辩论中运用“晓以利害”技法,就是把事物的利害关系摆在对方面前,做出一番权衡,启发诱导对方,克服短期行为,放弃眼前利益,自觉地服从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同时,“晓以利害”也要注意讲话的角色。每个人都以一定的角色说话,如果站在了对立的立场上,即使费尽口舌分析其利害关系,也是无济于事的。相反,及时转换角色,以“自己人”的角色出现,再陈述利害关系,便很容易说服对方。
一些协定、条约甚至法律,对某一问题没有涉及,当论敌根据法律条约没有对某一问题做出否定而引申出可行的结论时,同样我们也可以根据法律条约没有对该事物做出肯定而引申出不可行的结论,与论敌构成尖锐的矛盾对立。
在辩论过程中,对方发言往往会出现前后矛盾的情况。此时,如能抓住矛盾予以揭露,往往能使对方哑口无言,而有口难辩。这种方法就是揭示矛盾法。请看一则案例。
有一起凶杀案,犯罪嫌疑人用毒药毒死了自己的丈夫,伪称丈夫中风,在送医院急诊中抢救无效死亡。由于群众怀疑其死因,公安机关进行了尸检,证明是氰化纳中毒死亡。
答:“商量过。”
2.从虚无对立引申
在辩论中运用“晓以利害”法,要注意以下三点:
“欺骗敌人是符合道德的,但欺骗自己人就不道德了。”那人说。
1.从立场对立引申
问:“为什么和你商量过你又不知道呢?”
那人回答:“那是在战争中无奈才这样做的,我们日常生活中就不能这样。”
问:“你家有几口人?”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事物的“利”与“害”之间既是互相对立的,又是互相依存的,并且在一定条件下还有可能互相转化。基于这个认识,我们在辩论中运用“晓以利害”的技法,还应该多作辩证思考,对事物的利害关系进行辩证分析,能够做到在利言害、在害思利、趋利避害、化害为利。那么在辩论中就一定能高屋建瓴、奇招迭出,掌握辩论的主动权,取得辩论的胜利。
答:“两人。”
2.权衡利害,角色认同
答:“他和我有男女关系,毒死我丈夫,他可以和我结婚。”
问:“你们关系这么密切,要结婚了,怎么还不知道他的住址呢?”
被告:“可以这么说。”
答:“丈夫死的头一天,有个叫王效的到过我家,我看是这个人投的毒。”
答道:“是脑溢血死亡。”警察把其丈夫中毒死亡的法医鉴定结论告诉她,问她有什么看法。她装着很悲痛的样子,大声哭闹,声称要政府为她丈夫报仇,把投毒杀人的犯罪嫌疑人查出来,严加惩办。
原告律师:“那么,被告作为出租方为何要撵走原告请来暂住几个月的母亲呢?”
对同样一件事物,各人所处的立场观点不同,就有可能对该事物获得尖锐对立的结论。比如,小王开的客车车号为“16444”,朋友见了,对他说:“你的车牌号读起来是‘一路死死死’,太不吉利了,应换个车牌号!”小王当即反驳:“不对!我的车牌读起来应该是‘多拉发发发’!这不是大吉大利的吗?”从自然数的角度去认识这个车牌号,它的谐音是“一路死死死”;而从音乐简谱的角度去认知,得出来的结论却是“多拉发发发”!
上述两案,犯罪嫌疑人之所以被问得哑口无言,都是由于自己做贼心虚,供词漏洞百出,警察又善于抓住矛盾,及时揭露,才使他们不得不低头认罪。运用揭示矛盾法的关键是细听对方发言。只有细听才能听全,只有听全才可以发现全过程中暴露出的矛盾,才有东西可揭示。同时,要学点逻辑知识,最起码要懂得形式逻辑三定律,不然,矛盾摆在眼前,也会看不出、识不破,更谈不上揭示。揭示矛盾法应用很广,它不仅运用于侦察审讯,而且适用于所有辩论活动。如果你能认真地学习它并能灵活地应用它,必将使你的辩论水平和说服水平大有提高。
原告律师在这里使用了虚无对立的方法与被告构成尖锐的对抗。
问:“你看谁可以投毒,有谁到过你家?”
答:“不知道。”
辩论是不同思想观念之间的交锋,具有极强的对抗性,而一个高明的辩论者则往往能从对方所提供的前提中引申出截然不同的结论,使辩论充满更为迷人的对抗色彩。本文所介绍的正是从某一前提中引申出尖锐对立结论的若干方法。
两个小朋友在盛开玫瑰花的公园中辩论。
被告:“合同并无此项规定,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允许承租人之外的第二人住进承租房。”
甲:“看,这里所有好看
通过变换某一语句的语序从而得出与对方针锋相对的结论。
问:“他怎样投毒,你知道吗?”
3.化害为利,辩证思考
原告律师:“30平方米的一般民房,每月租金800元,不公平,请法庭判决降低租金。”
从理论上说,两点之间,直线最短,但通常辩论时最直接的方式并不能收到最好的效果。辩论中往往要采用一些“迂回”的计策,“以利引诱敌人,使一向趋之,则我虽远隔千里,亦可擒杀敌将。”在言谈辩论中,如果目的难以直接实现、陷入僵局之时,就应该采用先退一步、改换战场、诱敌深入迂回击之的方法。这种方法意在诱敌以灭之,实战中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早有准备、胸有成竹,应用起来从容不迫,一般都能收到较好的效果;另一方面因为对方是在自以为得计的情况下冒险出击,心存胜算,往往毫无顾忌,所以一旦被迎头痛击,很可能会方寸大乱、一败涂地。
●聆听其言,揭示矛盾
问:“为什么他要投毒?”
苏格拉底又问:“不骗人是道德的,骗人也可以说是道德的。那就是说道德不能用骗不骗人来说明。那究竟用什么来说明呢?还是请您告诉我吧?”
请看一则关于房屋纠纷案的法庭辩论。
在辩论中,有时争辩的核心问题往往是关于某一事物的利与害、得与失的问题,而趋利避害是人的天性。根据这个特点,我们在涉及这一类辩题的辩论中,可以针对对方的不同观点,喻之以利,晓之以害,让对方在权衡利害得失关系后,放弃其错误主张,使之与辩者的观点趋向同一,从而中止对方行为。这就是“晓以利害”的辩论技法。
] 3.从变换语序引申
答:“不知道。”
当警察把调查本城十几个同名王效的人都无作案条件的情况告诉她时,她无言可答,最后不得不交代自己用***毒死丈夫的罪行。
那人只好承认:“这种欺骗是符合道德的。”
问:“和你商量过吗?”
●权衡利害,明辨得失
警察问:“你丈夫为什么突然死亡?”
那人被弄得无可奈何,只好说:“不知道道德就不能做到道德,知道了道德就能做到道德。”这恰恰就是苏格拉底所要说的。苏格拉底在这里就采用了欲擒故纵的技巧,使路人说出了苏格拉底想说的道理。
被告:“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禁止约定高租金,这是两相情愿的事。”
●对立引申,巧中取胜
“与敌人作战时,我军被包围了,处境困难,为了鼓舞士气,将领就欺骗士兵说,我们的援军到了,大家奋力突围出去,结果成功了。这种欺骗能说是不道德吗?”苏格拉底接着发出反问。
“我们常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苏格拉底停顿了一下问道,“儿子生病了,却又不肯吃药,父亲骗儿子说,这不是药,而是一种好吃的东西。请问这也不道德吗?”
这则案例中,犯罪嫌疑人多次违反矛盾律,自露真情。第一,她先肯定是脑溢血死亡,既而又大哭大闹要政府惩办凶手;第二,在审讯时,犯罪嫌疑人既说出是王某投的毒并且还和她本人商量过,又说自己不知道王某如何施毒;第三,犯罪嫌疑人反映的情况与侦察员调查到的客观事实不符,因所有叫王效的人都无作案条件,根据矛盾律,犯罪嫌疑人肯定在弄虚作假、提供伪供。
原告律师:“那么,法律并未明确允许你高价出租房屋,就是属于禁止的;法律并没有禁止承租人之外的第二人暂时陪住,这种暂时陪住就是允许的。怎么样,你自己的观点和自己的观点打架了吧。其实,本案的关键在于房价过高有失公平,是法律的公平原则所禁止的。”
过了一会儿,警察继续审问:
警察又问:“这个男人住在哪里?”
答:“那个男的没有把地址告诉我。”
1.洞悉利害,成竹在胸
总之,趋利避害是人的需求的心理表现,这是“晓以利害”辩论技法的理论基础。在辩论中如果我们能洞悉辩题所涉及事物的利害关系,并对这种关系进行透彻的辩证思考分析,帮助对方权衡利害、明辨得失,就一定能让对方放弃错误观点,做出正确的抉择。当然,运用“晓以利害”技法也需要调动感情因素,既“晓以利害”,又动之以情、在情在理,这样才更能影响人的行为。
原告律师:“我归纳一下被告的观点:关于租金,依你说,凡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关于原告母亲同住承租房,凡是法律没有明确允许的都是禁止的,对吧?”
这时被讯问人无法解释,低头不语,沉默一会儿又答道:“我只看见毒药装在一个小瓶子里,但不知道是怎样投的毒。”
在辩论中要顺利地运用“晓以利害”技法,首先要求辩者自己要对所辩问题中的利害得失有深刻的了解。只有真正洞悉其中的利害关系,才能成竹在胸,有针对性地向对方“晓以利害”,从而打动对方,取得共同的认识。
人,但和敌人交战的时候,我军将领却千方百计地去欺骗敌人,这可以说成是不道德的吗?”
在辩论中运用“晓以利害”技法,就是把事物的利害关系摆在对方面前,做出一番权衡,启发诱导对方,克服短期行为,放弃眼前利益,自觉地服从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同时,“晓以利害”也要注意讲话的角色。每个人都以一定的角色说话,如果站在了对立的立场上,即使费尽口舌分析其利害关系,也是无济于事的。相反,及时转换角色,以“自己人”的角色出现,再陈述利害关系,便很容易说服对方。
一些协定、条约甚至法律,对某一问题没有涉及,当论敌根据法律条约没有对某一问题做出否定而引申出可行的结论时,同样我们也可以根据法律条约没有对该事物做出肯定而引申出不可行的结论,与论敌构成尖锐的矛盾对立。
在辩论过程中,对方发言往往会出现前后矛盾的情况。此时,如能抓住矛盾予以揭露,往往能使对方哑口无言,而有口难辩。这种方法就是揭示矛盾法。请看一则案例。
有一起凶杀案,犯罪嫌疑人用毒药毒死了自己的丈夫,伪称丈夫中风,在送医院急诊中抢救无效死亡。由于群众怀疑其死因,公安机关进行了尸检,证明是氰化纳中毒死亡。
答:“商量过。”
2.从虚无对立引申
在辩论中运用“晓以利害”法,要注意以下三点:
“欺骗敌人是符合道德的,但欺骗自己人就不道德了。”那人说。
1.从立场对立引申
问:“为什么和你商量过你又不知道呢?”
那人回答:“那是在战争中无奈才这样做的,我们日常生活中就不能这样。”
问:“你家有几口人?”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事物的“利”与“害”之间既是互相对立的,又是互相依存的,并且在一定条件下还有可能互相转化。基于这个认识,我们在辩论中运用“晓以利害”的技法,还应该多作辩证思考,对事物的利害关系进行辩证分析,能够做到在利言害、在害思利、趋利避害、化害为利。那么在辩论中就一定能高屋建瓴、奇招迭出,掌握辩论的主动权,取得辩论的胜利。
答:“两人。”
2.权衡利害,角色认同
答:“他和我有男女关系,毒死我丈夫,他可以和我结婚。”
问:“你们关系这么密切,要结婚了,怎么还不知道他的住址呢?”
被告:“可以这么说。”
答:“丈夫死的头一天,有个叫王效的到过我家,我看是这个人投的毒。”
答道:“是脑溢血死亡。”警察把其丈夫中毒死亡的法医鉴定结论告诉她,问她有什么看法。她装着很悲痛的样子,大声哭闹,声称要政府为她丈夫报仇,把投毒杀人的犯罪嫌疑人查出来,严加惩办。
原告律师:“那么,被告作为出租方为何要撵走原告请来暂住几个月的母亲呢?”
对同样一件事物,各人所处的立场观点不同,就有可能对该事物获得尖锐对立的结论。比如,小王开的客车车号为“16444”,朋友见了,对他说:“你的车牌号读起来是‘一路死死死’,太不吉利了,应换个车牌号!”小王当即反驳:“不对!我的车牌读起来应该是‘多拉发发发’!这不是大吉大利的吗?”从自然数的角度去认识这个车牌号,它的谐音是“一路死死死”;而从音乐简谱的角度去认知,得出来的结论却是“多拉发发发”!
上述两案,犯罪嫌疑人之所以被问得哑口无言,都是由于自己做贼心虚,供词漏洞百出,警察又善于抓住矛盾,及时揭露,才使他们不得不低头认罪。运用揭示矛盾法的关键是细听对方发言。只有细听才能听全,只有听全才可以发现全过程中暴露出的矛盾,才有东西可揭示。同时,要学点逻辑知识,最起码要懂得形式逻辑三定律,不然,矛盾摆在眼前,也会看不出、识不破,更谈不上揭示。揭示矛盾法应用很广,它不仅运用于侦察审讯,而且适用于所有辩论活动。如果你能认真地学习它并能灵活地应用它,必将使你的辩论水平和说服水平大有提高。
原告律师在这里使用了虚无对立的方法与被告构成尖锐的对抗。
问:“你看谁可以投毒,有谁到过你家?”
答:“不知道。”
辩论是不同思想观念之间的交锋,具有极强的对抗性,而一个高明的辩论者则往往能从对方所提供的前提中引申出截然不同的结论,使辩论充满更为迷人的对抗色彩。本文所介绍的正是从某一前提中引申出尖锐对立结论的若干方法。
两个小朋友在盛开玫瑰花的公园中辩论。
被告:“合同并无此项规定,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允许承租人之外的第二人住进承租房。”
甲:“看,这里所有好看
通过变换某一语句的语序从而得出与对方针锋相对的结论。
问:“他怎样投毒,你知道吗?”
3.化害为利,辩证思考
原告律师:“30平方米的一般民房,每月租金800元,不公平,请法庭判决降低租金。”
从理论上说,两点之间,直线最短,但通常辩论时最直接的方式并不能收到最好的效果。辩论中往往要采用一些“迂回”的计策,“以利引诱敌人,使一向趋之,则我虽远隔千里,亦可擒杀敌将。”在言谈辩论中,如果目的难以直接实现、陷入僵局之时,就应该采用先退一步、改换战场、诱敌深入迂回击之的方法。这种方法意在诱敌以灭之,实战中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早有准备、胸有成竹,应用起来从容不迫,一般都能收到较好的效果;另一方面因为对方是在自以为得计的情况下冒险出击,心存胜算,往往毫无顾忌,所以一旦被迎头痛击,很可能会方寸大乱、一败涂地。
●聆听其言,揭示矛盾
问:“为什么他要投毒?”
苏格拉底又问:“不骗人是道德的,骗人也可以说是道德的。那就是说道德不能用骗不骗人来说明。那究竟用什么来说明呢?还是请您告诉我吧?”
请看一则关于房屋纠纷案的法庭辩论。
在辩论中,有时争辩的核心问题往往是关于某一事物的利与害、得与失的问题,而趋利避害是人的天性。根据这个特点,我们在涉及这一类辩题的辩论中,可以针对对方的不同观点,喻之以利,晓之以害,让对方在权衡利害得失关系后,放弃其错误主张,使之与辩者的观点趋向同一,从而中止对方行为。这就是“晓以利害”的辩论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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